广州专业办探监律师|逮捕保释律师
2020-10-10 00:00:00

广州刑事纠纷律师,刘逸洲律师资深级刑事诉讼代理律师。 在理想主义的刑法(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完全一致)中,一个刑法意义上行为刑事责任的有无与轻重,取决于并且仅仅取决于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严重程度。而在侵害客体一定的情况下,行为所造成社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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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特殊情况下“同意”未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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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规定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1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
广州刑事诉讼律师,刘逸洲律师多年刑事案处理经验。
“同意”一般应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,并不在于该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。因为被害人的意志本身并非决定刑事责任之有无与轻重的因素,除非它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犯罪阻却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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